创国宪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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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创议院由全体创蜜自动组成。创蜜不等同于创国国民。
创议院由全体创蜜自动组成。创蜜不等同于创国国民,创蜜资格不得由创主擅自决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2019年5月30日 (四) 01:28的版本

一、总纲

第一条

创国是基于创象主义的创象共和国,其国体不同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

第二条

创国一切权力属于创国民。

第三条

创国不允许任何类型的小鬼作为本国国民,包括但不限于恶俗小鬼、银梦小鬼、Re小鬼、创小鬼。

第四条

创国国民一律平等。

第五条

创国领土及创国国家象征,依旧有传统。


二、权利

创国人民权利与世俗国家相同。

三、创主

第六条

创主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创国。

第七条

创主不得破坏本宪法及人民权利,也不得干涉立法、行政、司法的运行。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位。

第八条

创主权限如下:

1. 根据创议院的决议颁布法律,但不得拒绝批准法律。

2. 根据创议院的决议任命行政首长,但不得拒绝任命行政首长。

3. 依法授予荣典。

4. 根据创议院的决议,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大脑升级野蛮人。但创蜜和其他被创议院认可的团体或个人不是野蛮的,禁止进行大脑升级。

5. 根据创政院的建议,召开创议会。

6. 在不违反本宪法的前提下制作创人药和举办仪式。

第九条

创国的任何人,包括创主自己,不得制造对创主的个人崇拜。

四、立法

第十条

创议院是创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第十一条

创议院由全体创蜜自动组成。创蜜不等同于创国国民,创蜜资格不得由创主擅自决定。

第十二条

创议院权限如下:

1. 选举、罢免创主

2. 选举首席创蜜(内阁总理),根据阁揆提名任命内阁。

3. 批准对外条约

4. 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5. 宣告战争、和平

6. 弹劾政府官员。

7. 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

创蜜的议员权限不得因其他国籍、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十四条

议员为创蜜时自动获得议员资格,失去创蜜身份时议员资格自动剥夺。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外,议员在创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开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第十六条

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八条

创蜜沦为恶俗小鬼、银梦小鬼、创小鬼等小鬼时自动剥夺创蜜和议员资格。

五、行政

第十九条

创国行政权属于创政院,对创议院负责。

第二十条

创政院行政首长为首席创蜜,相当于世俗国家的内阁总理。

第二十一条

首席创蜜由创议院选出,提名内阁阁员,由创议院通过。

第二十二条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处理外交关系。
   缔结条约
   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制定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

第二十三条

首席创蜜颁布政令时应由部会首长副署。

第二十四条

首席创蜜代表创政院向创议院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创议院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六、司法

第二十五条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二十六条

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二十七条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之。

第二十八条

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二十九条

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三十条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第三十一条

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宪法的修改,应由创议院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经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宪法颁布之日起施行。